6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称,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下称长安福特)限定下游经销商的销售底价,对长安福特处以1.628亿元的罚款。据悉,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制定《价格表》、签订《价格自律协议》以及限定下游经销商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指出,此举违反《反垄断法》关于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规定。且在调查过程中,长安福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上述规定的豁免情形包括,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等七种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长安福特的行为剥夺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自主权,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竞争,并实际削弱了品牌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此,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长安福特处以上一年度重庆地区销售额4%的罚款。
对此,长安福特回应称,将充分尊重并坚决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就此次反垄断调查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并且已经采取行动与经销商一起规范区域销售管理。同时,长安福特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切实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